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产品的牌号、化学成分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钛及钛合金压力加工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(包括铸锭)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4698(所有部分)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GB/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
GB/T 3620.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
3 化学成分
3.1 牌号与化学成分
3.1.1 钛及钛合金产品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3.1.2 硼按名义量加入,并报实测数据,供参考。
3.1.3 TA7ELI牌号的杂质“Fe+O”的总和应不大于0.32%。
3.2 其他元素
3.2.1 其他元素是指在钛及钛合金生产过程中固有存在的微量元素,而不是人为添加的元素。
3.2.2 其他元素一般包括:Al、V、Sn、Mo、Cr、Mn、Zr、Ni、Cu、Si、Y(该牌号中含有的合金元素应除去)。用户有其他特殊要求时,应经双方协商,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3.2.3 产品出厂时供方可不检验其他元素,用户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可予以抽测。
3.3 成分允许偏差 |